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第十三条有效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评审矿产资源储量,真实、完整地反映矿产资源储量的情况。申请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对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审意见书起10日内,向负责备案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复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