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评审机构或评审专家应当自收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并向申请人签发评审意见书。

由评审机构评审的,评审意见书须盖有评审机构的印章,并附有参加评审的每位专家的意见和签名。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