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第十二条有效评审机构或评审专家应当自收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并向申请人签发评审意见书。由评审机构评审的,评审意见书须盖有评审机构的印章,并附有参加评审的每位专家的意见和签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