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评审矿产资源储量,真实、完整地反映矿产资源储量的情况。

申请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对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审意见书起10日内,向负责备案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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