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名城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核心保护区:东至华兴路;南至巍城南路;西至蒙化路;北至文献街。建设控制区:核心保护区以外,东至环城东路;南至菜秧河;西至红河源路;北至小河桥河。风貌协调区:建设控制区以外的保护规划区域。具体范围界线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划定,设立保护标志,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