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四条有效名城保护范围内不符合本条例和名城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逐步改造、迁建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