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核心保护区内修缮、改造、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二层;房屋高度从地面至屋檐不得超过6米,至屋脊不得超过8.5米;屋面采用全青瓦坡屋面;房屋外观装饰、装璜采用砖、瓦、石、木等传统建筑材料,色彩以黑、白、灰为主。

(二)邻街第一院房屋修缮、改造的,采用砖木或者土木结构,并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

地方法规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