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代表集中视察和专题视察结束后,组织代表视察的单位应当向自

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视察报告。报告应当写明视察的时间、内容、人民群众反

映的主要问题以及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持证视察结束后,应当将视察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代表视察报告提出的重大问题作出相应决议或者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