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摆摊设点和从事餐饮、旅游、运输经营活动;(二)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三)运入未经检疫的动植物或者引入新的物种;(四)采伐林木、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五)举办大型游乐、演出活动或者拍摄影视剧;(六)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七)其他可能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