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摆摊设点和从事餐饮、旅游、运输经营活动;

(二)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三)运入未经检疫的动植物或者引入新的物种;

(四)采伐林木、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

(五)举办大型游乐、演出活动或者拍摄影视剧;

(六)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七)其他可能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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