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扔废弃物,攀折林木花草,在景物和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

(二)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用火、取土;

(三)占道经营,圈占景点收费;

(四)开山、采矿、采石、挖沙、开荒、填堵自然水系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和水体的活动;

(五)修坟立碑、砍伐古树名木、狩猎或者捕捉野生动物;

(六)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七)损害风景名胜资源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