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规划,改善景区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做好游人疏导工作,保障游览安全。在危险地段、水域和猛兽出没、有害植物生长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做出防范说明。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