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炭条例/第四章 煤矿安全第三十条有效煤矿职工有权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情形,煤矿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