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煤矿职工有权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煤矿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