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一般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品行良好,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三)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村民服务,有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愿望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

(五)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鼓励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复转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选聘的驻村大学毕业生、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返乡人员等积极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