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一般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品行良好,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三)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村民服务,有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愿望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
(五)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鼓励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复转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选聘的驻村大学毕业生、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返乡人员等积极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0,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