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管理费用及专用房屋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修建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至四的业主自治监督和物业管理用房,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