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损害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用设施、设备、花草树木等,应当恢复原状;不按时恢复原状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恢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能恢复原状的,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