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修建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至四的业主自治监督和物业管理用房,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

业主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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