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驾驶员与乘客第二十七条有效驾驶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中断服务。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拒载:(一)在待租状态下,问明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载客服务的;(二)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三)在出租汽车营业站点内不服从管理人员调派的;(四)已确认电召服务而不完成服务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