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全、文明行车;
(二)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计价器使用证》;
(三)按照规定装置岗位服务资格证件,实行亮证服务;
(四)保持车内整洁,不得在车内吸烟或者向车外乱扔废弃物、吐痰;
(五)正确使用税控计价器,按照税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车费,主动给付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六)非经乘客同意,不得另载他人;
(七)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应当选择距离最短的路线行驶;确需绕道的,应当事先向乘客说明;
(八)在设有出租汽车营业站点的场所,应当在指定的营业站点内排队载客,不得在营业站点外揽客、拉客或者从事乘车中介活动;
(九)提醒下车乘客携带随身物品,及时归还或者上交乘客遗失物。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