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驾驶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中断服务。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拒载:

(一)在待租状态下,问明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载客服务的;

(二)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三)在出租汽车营业站点内不服从管理人员调派的;

(四)已确认电召服务而不完成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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