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驾驶员与乘客第二十八条有效出租汽车暂停载客时,驾驶员应当在空车待租标志灯上设置统一的"暂停载客"标志。车辆需检修或者税控计价器失准失灵的,应当暂停载客。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