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城市轨道交通治安保卫和消防的义务:(一)组织治安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二)预防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轨道交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对在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的治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治安、消防防范义务。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