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城市轨道交通治安保卫和消防的义务:

(一)组织治安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二)预防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轨道交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对在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的治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治安、消防防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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