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处理信访事项;

(二)督促、检查、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对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

(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向有关机关提供信访信息;

(四)向上级国家机关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