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机构第十二条已废止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一)处理信访事项;(二)督促、检查、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对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向有关机关提供信访信息;(四)向上级国家机关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