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各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必须做到:

(一)文明接待,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不谋私利;

(二)对信访事项不推诿拖延、敷衍塞责;

(三)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转送给被举报、控告人员和被举报、控告单位;

(四)不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五)不泄漏信访机密;

(六)不介入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信访事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