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机构第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必须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信访工作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信访工作人员。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设备和条件,保障信访工作经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