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求职就业第十一条已废止劳动者就业前,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初中、高中毕业生就业前应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从事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职业、工种的,必须先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