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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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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求职就业
第十条
已废止
劳动者求职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如实介绍本人情况。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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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