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劳动者就业前,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初中、高中毕业生就业前应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从事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职业、工种的,必须先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