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