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