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听取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本级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