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人民政府返还及转移支付而引起预算收支变化的,接受返还及转移支付的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