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其主管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与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对法律援助工作给予支持。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法律援助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