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Repealed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其主管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与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对法律援助工作给予支持。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法律援助相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