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体系,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审查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