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法律援助。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承接法律援助主体,并依法签订法律援助服务购买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质量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