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与方式第十六条已废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二)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五)被告人为港澳台居民、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