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Chapter 2 法律援助范围与方式Article 16Repealed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二)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五)被告人为港澳台居民、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