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与方式第十五条已废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且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