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与方式第十七条已废止法律援助机构采取下列方式提供法律援助:(一)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二)民事诉讼、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三)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代理;(四)诉讼案件的申诉代理;(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七)办理公证、司法鉴定;(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方式。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