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与方式第十三条已废止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限制,但应当提交相关证件或者证明,并且免予经济状况审查:(一)由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特困人员;(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三)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五)由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