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限制,但应当提交相关证件或者证明,并且免予经济状况审查:
(一)由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特困人员;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三)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五)由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