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标准的限制,但应当提交相关证件或者证明:
(一)义务兵、军队院校供给制学员及其近亲属;
(二)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近亲属;
(三)因公致残的军人及其近亲属、牺牲军人的近亲属;
(四)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及其近亲属、牺牲人民警察的近亲属;
(五)烈士的近亲属;
(六)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