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与方式第十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执行。前款所称经济困难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人民团体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