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本条例所称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执行。

前款所称经济困难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人民团体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