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与方式第十一条已废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二)移送审查起诉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三)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