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农村生活垃圾的运输主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清运农村生活垃圾;

(二)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不得混装混运;

(三)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点)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