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